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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Mar 19, 2024 4:13:02 GMT
将很有用,在将拟议的预防性协议归类为滥用时,对这些问题的考虑和分析至关重要。 尽管对这一主题的反思会将我们带入法哲学不同潮流的深处,使我们偏离本书的目的,但不可否认的是,不同的立场回应了不同的概念(自由主义、实证主义等)。 )关于什么是法律,什么是权利,以及作为法律主体的人应该拥有什么特权。滥用法律原则引发了一些人之间的讨论,其中一些人认为需要遵守严格的法律条文(那么重要的是分析该行为是否违反了法律规定),而另一些人则认为限制法律对他们来说是不公平的。关于人类行为的信息仅由正面文本给出。 《民商法典》第 10 条规定:“正常行使自己的权利或者履行法律义务,不构成非法行为”,并认为滥用权利是“与法律相矛盾的”。法律制度的目的或超出善意、道德和良好习惯所施加的限制”,那么,为了这项工作的目的,我们将尝试了解什么被认为是滥用法律,当一项协调性提案时根据上述第24522号法,该法第52条第4款规定:“在任何情况下,法官都不会批准 滥用 或违法法律的提案。” 就某个提案的滥用而言,我们可以说它具有很强的主观性或评价性成分,而法律对此没有提供任何指导。 然而,《民商法典》解释得很清楚:“…… 法律不保护滥用权利的行为。这种行为被认为是与法律制度的目的相矛盾的行为,或者是超出了善意、道德和良好习惯所施加的限制的行为……”构成了这一问题的主要指导原则之一。 用卡萨迪奥·马丁内斯(Casadío Martínez)的话来说,这一机构是对 澳大利亚电话号码列表 权利行使的限制(...),面对看似符合法治、与法律规则的正式声明并不矛盾的行为,然而,“它破坏并违背了所行使权利的精神和目的,因此它不再是有效和合法的行为,而是非法行为。” 判断是否存在滥用权利的主要理论有: 主观理论:他们认为,当行使权利的目的是伤害他人,甚至以有罪的方式行使时,就存在滥用权利。 客观理论:根据该理论,滥用权利与行为与法律目的之间发生的矛盾有关,而不考虑是否存在欺诈或有罪。 混合理论:它们借鉴了其他两种理论的元素。不久前,贝莱斯·萨斯菲尔德民法典第 1071 条对该学院进行了规范,自 2015 年新《国家民商法典》批准以来,它被纳入第 10 条,作为初步标题的一部分,让我们觉得它的范围超出了代码本身。 也就是说,滥用权利是作为一般法律原则来规制的,必须贯穿整个法律体系,因此也必须适用于破产机构。 滥用行为很难确定,必须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查,因为考虑到破产人的活动、未来预测、面临破产的经济财务可能性,一项提议可能在一种情况下是滥用行为,而在另一种情况下则不然。付款,甚至导致他请求建立预防性破产的原因。 在此背景下,2003 年 4 月 24 日阿根廷公证大学(商法研究所)学术会议提出了有趣的结论,其中可以考虑确定是否存在“滥用”的“指南” ”: 1. 比较所有债权人(已报告、暗示、正在审查、后期核实)以及投票赞成协议的比例,债权人的意愿是否相关;2、债权人的意志是自由意志或者是通过债务人的操纵而获得的;3. 提案中提供的内容与最终破产股息的比较,以及 4)。一家对社会有用且能创造就业机会的公司的存在,它们本身都不是配置性的或排他性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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